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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8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何香业与张正全、兴文县周家经济林育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香业,张正全,兴文县周家经济林育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8民初9号原告何香业,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1月24日,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代理人戴家彬,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朝兵,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张正全,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8月27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兴文县周家经济林育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文县周家镇洛浦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张正全。原告何香业诉被告张正全、被告兴文县周家经济林育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香业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香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香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5元,由原告何香业承担。审判员  李贵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