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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76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金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3年3月18日在河北省抚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曹语彤,2013年11月18日出生。2015年4月17日,本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未准予离婚。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曹语彤归被告曹某抚养;被告同意原告不负担孩子抚养费。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