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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1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岑某甲与岑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440号原告岑某甲,农民。被告岑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黄佩锋,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甲诉被告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岑某甲负担。审判员  韦廷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