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斌要求宣告孙昌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4民特1号申请人:孙斌,男,1968年1月21日生。申请人孙斌要求宣告孙昌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孙昌杰,男,1934年2月3日生,已婚,妻子王泉云已经去世,有子女四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02年5月开始出现精神异常,2003年4月第一次到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治疗,后多次送入该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躁狂症、心境障碍(躁狂发作)。现孙斌申请孙昌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自己为孙昌杰的监护人,其家人均表示同意。2016年3月28日,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针对被申请人孙昌杰的病情作出武精司鉴字(2016)第031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为:孙昌杰符合CCMD-3中“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阿尔茨海默氏病)”的诊断标准,受智能受损的影响,其实质性辨认和控制的行为能力丧失,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孙昌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孙斌为孙昌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