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文建农与游跃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建农,游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文建农,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清泉居委会*组。被执行人游跃辉,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南路**号*栋***号。文建农与游跃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游跃辉支付申请执行人承包费用378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10元,执行立案费51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游跃辉于2016年1月21日交纳了10000元。2016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过长,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暂时终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或部分约定义务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剑新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刘胜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刘仁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