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字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孙某,朱某,孙某,朱某,孙某,朱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初字1818号原告朱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荣伟,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居民。原告朱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荣伟、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我与孙某于婚前同居,结婚后两人感情尚可。后因孙某沉湎于赌博,不愿意工作,致家庭日常生活都成问题;我要带两个小孩,无法挣钱养家,自己生病的医药费用都是靠亲友救济。平时两人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自2015年7月我们即分居生活至今。现我与孙某生活让我看不到希望,两人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与孙某离婚。被告孙某辩称:我与朱某婚前就同居并生了小孩,婚后感情也一直很好。现我们间确实存在一些矛盾,对此我自己是有责任的,总认为有两个女孩而没有了上进心,但我与朱某间的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我希望朱某能与我一起好好过日子。朱某向我提出离婚,在道德上是说不过去的,为了让朱某与其前夫离婚,我卖掉了自己的房产。现小孩还小,离婚后我没有办法带小孩,故我不同意朱某的离婚请求。如果朱某坚决要求与我离婚,她必须返还我她与前夫离婚的费用及我帮她带与前夫所生小孩的费用。经审理查明,××××年××月××日,朱某曾与郑勇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30日生一女孩孙淑君(原名郑淑君);2012年4月1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朱某与郑勇协议离婚。孙某曾与徐秀华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后于2010年9月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年××月××日,朱某与孙某生一女孩孙曼柔。××××年××月××日,朱某与孙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朱某与孙某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孙某曾参与赌博及其他生活琐事而致夫妻感情不睦,双方于2015年7月分居生活至今。为此,朱某诉至本院,要求与孙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夫妻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系各自离异后重新组合的家庭,婚初夫妻感情较好,现虽因被告曾参与赌博及其他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只要夫妻间多加沟通,各自改正自身的不足之处,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小孩利益为重,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究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志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正兵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