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吴卫华与乐陵市华乐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卫华,乐陵市华乐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635号申请人吴卫华。被执行人乐陵市华乐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乐陵市文昌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苏寿堂,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卫华与被执行人乐陵市华乐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德中商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德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德仲裁字(2014)第72号仲裁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仲裁字(2014)第7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