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正玉与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玉,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910号原告刘正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小平,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宏浩花园裙楼103号,注册号440301104037507。法定代表人彭海霞法定代表人陈镇文,该公司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玉与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玉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正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立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蹇和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