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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4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毛忠达与何海浪、胡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忠达,何海浪,胡桂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4180号原告:毛忠达。委托代理人:周建兰,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海浪。被告:胡桂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忠达与被告何海浪、胡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忠达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