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4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毛忠达与何海浪、胡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忠达,何海浪,胡桂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4180号原告:毛忠达。委托代理人:周建兰,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海浪。被告:胡桂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忠达与被告何海浪、胡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忠达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