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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倪福三与郭广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福三,郭广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倪福三。被执行人:郭广记。申请执行人倪福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广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倪福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