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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1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姚红玲与宋小刚、周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玲,宋小刚,周琦,方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1民初106号原告姚红玲,女,1968年4月6日出生。被告宋小刚,男,现年约40岁。被告周琦,女,现年约40岁。被告方凯,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红玲与被告宋小刚、周琦、方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红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新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