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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周杏英与张逸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杏英,张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周杏英。委托代理人:肖向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逸斌。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028号周杏英诉张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逸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杏英借款35000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80元,执行费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3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炯(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