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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杨传智、郝素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杨传智,郝素英,潍坊邦通管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7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驻潍坊市奎文区。负责人丁金海,行长。被执行人杨传智。被执行人郝素英。被执行人潍坊邦通管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传荣,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被执行人杨传智、郝素英、潍坊邦通管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4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2015)奎开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