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5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许培鹏与谢东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培鹏,谢东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579号原告许培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黄映辉,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东华,住址:湖南省资兴市。本院受理原告许培鹏诉被告谢东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培鹏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培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培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长 屈子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祝伟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