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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谢美英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办事处认为侵犯人身权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9行初68号起诉人谢美英,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2016年4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谢美英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请求判决:1、确认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2月26日对起诉人实施的拦截行为违法。2、确认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2月28日-2016年3月16日对起诉人实施的限制自由行为违法。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有事实根据。但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办事处直接作出了其所诉的行为。因此,起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谢美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立森代理审判员  王 盟人民陪审员  林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秀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