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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金月梅与被执行人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月梅,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金月梅,女,194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菊花园1号。法定代表人张家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金月梅与被执行人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2200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诉讼费4600元。被执行人财产经向有关部门查询,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26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