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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吕菊秀与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菊秀,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718号申请执行人吕菊秀,女,生于1973年5月14日,汉族,住陕西千阳县南寨镇千塬村*组*号,证件号码610328197305140927。被执行人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乡红庙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杨青英,任公司执行董事。吕菊秀与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字(2015)第285号裁决书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通知书,限期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仁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24104.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