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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伟国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778号原告刘伟国,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红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国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国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