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李杰与吴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吴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864号原告李杰,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被告吴立荣,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吴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毛 琳审判员 叶志凯审判员 刘云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