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戴天智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戴天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1963年6月19日生,祥云县人。被执行人戴天智,男,汉族,1962年7月8日生,祥云县人。姚某某与戴天智故意伤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923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有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