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辖终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曾向东与宁勇,谢全文,湖南雪峰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丰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洞口香芝然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大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辖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向东,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勇,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谢全文,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段桂香,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周智军,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湖南雪峰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向东。原审被告湖南丰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全文。原审被告洞口香芝然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光荣。原审被告湖南大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向东。上诉人曾向东因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27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向东上诉称,本案应适用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借贷合同的约定管辖是虚假约定,原审法院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权错误,邵东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2014年8月28日,被上诉人宁勇作为出借方(甲方),原审被告谢全文作为借款方(乙方),原审被告湖南雪峰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丰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洞口香芝然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湖南大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等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订了《民间借款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民事诉讼,其管辖权由甲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该项协议管辖并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甲方宁勇的户籍所在地为邵东县,且曾向东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协议管辖是虚假的约定,原审法院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曾向东上诉提出“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 洁审 判 员 袁文革审 判 员 王星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