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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3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阿拉尔晨环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兴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尔晨环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兴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425号原告阿拉尔晨环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国际商贸城平房3-10。法定代表人李远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兴喜,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尔晨环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兴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尔晨环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尔晨环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尔晨环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拉尔晨环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