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某乙与孙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乙,孙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2175号原告孙某乙。委托代理人姜成能,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甲,法定代理人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乙诉被告孙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乙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乙负担。审判员 鲍维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