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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乐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乐琴,鹰潭市鑫宏不锈钢有限公司,姜鸥凯,姜方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乐琴被执行人鹰潭市鑫宏不锈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鸥凯被执行人姜方勤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乐琴、鹰潭市鑫宏不锈钢有限公司、姜鸥凯、姜方勤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贵民二初字第24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乐琴、鹰潭市鑫宏不锈钢有限公司、姜鸥凯、姜方勤应支付申请人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款951900.0元,承担执行费11919.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519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乐琴;鹰潭市鑫宏不锈钢有限公司;姜鸥凯;姜方勤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贵执字第3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