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3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牛某与石家庄市国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石家庄市国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某,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3600号申请人牛某。委托代理人李姝洁,河北锦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丰。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国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策,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王某。本院受理申请人牛某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国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国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R号车和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冀AWZ***号车,并提供担保人李某名下的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200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433****62号)和3万元现金作为担保。后被申请人王某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冀AWZ***号车的查封、扣押,并提供1万元现金作为反担保。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且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李某名下的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200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43****162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国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R号车的扣押;三、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反担保金1万元和申请人牛某担保金3万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