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刑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张江峰虐待被监管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江峰
案由
虐待被监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刑终49号抗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江峰,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大同监狱八分监区第一分监区区长,2010年6月30日因涉嫌犯虐待被监管人罪被取保候审,2011年6月2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8月7日被原平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大同市。原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江峰犯虐待被监管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原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江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致远,贾福梅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江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原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郎丽英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胡正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