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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郭盼与张敏、李开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盼,张敏,李开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816号原告郭盼。被告张敏。被告李开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盼与被告张敏、李开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盼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盼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郭盼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