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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马坤与马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坤,马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976号原告:马坤,男,生于1995年9月11日,汉族,住永年县。被告:马昆,男,生于1989年2月6日,汉族,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坤诉被告马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