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马坤与马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坤,马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976号原告:马坤,男,生于1995年9月11日,汉族,住永年县。被告:马昆,男,生于1989年2月6日,汉族,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坤诉被告马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