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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卢进、卢从凤等与东台市富安镇人民政府、东台市富安镇上灶村村民委员会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进,卢从凤,吴长华,东台市富安镇人民政府,东台市富安镇上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卢进(系吴义林之子),南通华新建工集团塔吊工。原告:卢从凤(系吴义林长女),居民。原告:吴长华(系吴义林次女),居民。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淑龙、王田田,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富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台市富安镇凤凰池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骥,该镇镇长。被告:东台市富安镇上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台市富安镇上灶村。法定代表人:穆晓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臧申秋、吴丽娟,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进、卢从凤、吴长华与东台市富安镇人民政府、东台市富安镇上灶村村民委员会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进、卢从凤、吴长华于2016年4月19日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台市富安镇人民政府、东台市富安镇上灶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卢进、卢从凤、吴长华撤回对被告东台市富安镇人民政府、东台市富安镇上灶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原告卢进、卢从凤、吴长华负担。审 判 长  杨为民审 判 员  苏 颢人民陪审员  吴永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慧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