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79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9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