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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4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国书与马思维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书,马思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7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书,女。被执行人马思维,男。申请执行人李国书与被执行人马思维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国书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景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思维应支付的赔偿费43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思维已向申请执行人李国书支付赔偿费43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超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凤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