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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1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韩继亮,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章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1987年8月4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民初字第3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以“同意一审判决,愿意按照一审判决履行”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处分自身���讼权利,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松审 判 员  刘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