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终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1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韩继亮,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章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1987年8月4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民初字第3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以“同意一审判决,愿意按照一审判决履行”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处分自身���讼权利,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松审 判 员 刘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