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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2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晓锋与潘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锋,潘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2941号原告:陈晓锋。被告:潘新平。原告陈晓锋为与被告潘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2.8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庭审中,原告将诉请中利息部分变更为:利息从2016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原告陈晓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新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潘新平向原告陈晓锋借款10万元。2015年1月5日,被告补写借条一份,主要内容:“兹有潘新平因作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晓锋借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整。借款期限从2015年1月5日到2016年1月5日止。今已收到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新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晓锋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1159元,由被告潘新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