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民终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宝鸡市昌泰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鸿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常力蜂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市鸿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宝鸡市昌泰油漆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常力蜂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民终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鸿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人陈汉流。委托代理人吕建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市昌泰油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红。委托代理人杨利波。委托代理人谢国胜。原审被告南京常力蜂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上生。上诉人徐州市鸿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鸡市昌泰油漆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常力蜂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撤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州市鸿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建连及被上诉人宝鸡市昌泰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利波、谢国胜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南京常力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昌泰公司原审诉称:原告与第一被告鸿运公司是多年的商业合作关系,原告给鸿运公司供应三峡牌油漆,鸿运公司给常力公司供应包装桶。2011年9月,鸿运公司突然告诉原告,常力公司出口到英国的蜂蜜因包装桶内涂层油漆脱落,致蜂蜜污染,导致损失40多万元,鸿运公司便从其欠原告的货款中扣下了409248元作为赔偿,原告不同意,于2014年5月8日向云龙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鸿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09248元。云龙法院以“具体赔偿数额至今未明确,被告直接扣除原告的货款没有依据”为由作出(2014)云商初字第0775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2014年,常力公司又在云龙法院以同样的证据起诉鸿运公司,常力公司未将原告列为第三人,法院也未通知原告参加诉讼,就作出了(2014)云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判决鸿运公司赔偿常力公司60多万元。同样的证据在同一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两个生效判决结果,鸿运公司和常力公司涉嫌恶意串通,损害本案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依法判令:1、撤销(2014)云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鸿运公司原审辩称:(2014)云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是正确的。该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原告供应的油漆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被(2014)云商初字第0775号民事判决所确认,只是由于损失数额不明确,该案才判决鸿运公司直接扣除原告40多万元的货款没有依据。由于原告怠于与鸿运公司协商,以致鸿运公司不能答应常力公司的赔偿要求,导致常力公司在云龙法院起诉。常力公司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鸿运公司参加诉讼的心情是愧疚的,希望得到常力公司的谅解,继续保持合作关系,这不能说明鸿运公司和常力公司之间恶意串通。常力公司的损失数额已经被(2014)云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确认,直接损失是40多万元,间接损失法院认定是20万元。至于原告提出常力公司没有将原告列为第三人,法院也没有通知原告参加诉讼,本案原告并不是(2014)云商初字第1357号案件必须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该案程序是合法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常力公司原审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被告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情形,二被告的诉讼,有充分的证据以及法律支持。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审法院查明:昌泰公司与鸿运公司、鸿运公司与常力公司系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昌泰公司长期向鸿运公司提供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峡牌油漆,常力公司生产蜂蜜并出口,鸿运公司为常力公司提供配套的金属内涂桶。2011年9月,常力公司向鸿运公司反映其出口英国的蜂蜜包装桶内层涂料脱离,造成损失要求赔偿。后鸿运公司告知昌泰公司油漆存在质量问题,并于2011年10月13日向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内壁涂料脱落告知函》,将损失情况告知重庆三峡公司,内容包含“现将已发现质量存在问题的钢桶数量统计如下:9、发往溧水转发英国1.0㎜蜂蜜桶已发现28只脱落特书面告���,请贵公司接函后尽快来人与我公司商谈处理事宜”。同日,鸿运公司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派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双方确认“一、在现场用榔头敲击新包装桶外壁,内壁变形处有涂层开裂及脱落现象;二、返回工厂没有使用过和经使用过的包装桶在变形处有涂层开裂及脱落现象”。2011年11月22日,昌泰公司与鸿运公司达成内壁涂料质量问题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有“昌泰公司2011年度所供涂料,鸿运公司经使用后,频频出现涂层开裂、脱落。鸿运公司客户对内涂质量反应强烈。现有周俊华、上海、南京溧水等客户对钢桶内涂质量提出索赔及鸿运公司对半成品因内涂质量问题修复所产生的费用提出补偿。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协议如下:(详见附件)”协议第七条载明:对南京溧水公司等发���或未发现客户因内涂脱落造成的损失情况,由于尚在调解当中或没有新的信息及结论的,本次协议不再涉及,视下一步调解情况再定。附件(内涂质量问题补偿明细表)载明:产品地点莒县规格1.0㎜缺陷数量225原单价153销售单价50补偿单价103补偿金额(元)23175+10000(劳务费)=33175;产品地点上海规格1.0㎜缺陷数量21原单价160销售单价50补偿单价110补偿金额(元)2310+500(运费)=2810;产品地点代发上海规格1.0㎜缺陷数量363原单价152销售单价75补偿单价77补偿金额(元)27951;南京溧水转发英国规格1.0㎜缺陷数量28赔偿事宜待定,在与南京溧水协商后再反馈给三峡油漆及宝鸡昌泰两公司。2012年2月9日,常力公司发函给鸿运公司,称常力公司于2011年7月出口到英国UREN公司的杂花蜂蜜,客户收货后进行使用发现包装桶内涂料大块脱落,桶的��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退货,我方没有理会对方,到目前最好的结果是对方扣除我公司30%的货款,这样我公司直接损失63945美元(折合人民币409248元),间接损失是我公司失去了一个好客户,每年成交蜂蜜500-800T,这个损失无法计算,贵公司必须承担我公司的直接损失。2012年3月,鸿运公司将常力公司的损失情况发给昌泰公司,之后鸿运公司又分别于2013年5月16日、2013年11月21日两次给昌泰公司发函,要求与昌泰公司协商处理发往常力公司商品的质量损失赔偿事宜。昌泰公司将函件传真给油漆生产厂家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给昌泰公司回函称昌泰公司转发的依据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具备补偿条件。2014年4月8日,昌泰公司起诉鸿运公司称,2011年9月,鸿运公司告知昌泰公司说其卖给常力公司的产品,即该公司用于2011年7月出口英国装蜂蜜的金属桶内涂层脱落有质量问题,要求昌泰公司赔偿,昌泰公司认为鸿运公司索赔没有事实依据,拒绝赔付,鸿运公司就从其所欠昌泰公司的货款中扣下了409248元作为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昌泰公司特诉至法院,要求鸿运公司支付昌泰公司货款409248元及利息。鸿运公司辩称,由于昌泰公司出售的油漆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及油漆生产厂家重庆三峡公司经过确认,油漆确定存在质量问题,所以双方对赔偿是有意向的,只是对数额没有确定。鸿运公司和常力公司是长期合作伙伴,且对赔偿事宜进行过商谈,常力公司要求我方赔偿的最低的直接经济损失是409248元,我方也向昌泰公司和重庆三峡公司作了通报,但他们迟迟不予答复。且常力公司也通知我们,如果不同意40余万元的赔偿的话,就要求我们赔偿其直接和间接损失共计120余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先行扣下了昌泰公司的货款409248元。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鸿运公司提出的昌泰公司供应的油漆质量有问题而应扣货款这一主张,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确实存在油漆质量问题,但是,由于常力公司、昌泰公司、鸿运公司、重庆三峡公司经协商未达成赔偿协议,且常力公司没有通过司法程序向鸿运公司主张赔偿,具体赔偿数额至今未明确,鸿运公司直接扣除昌泰公司的货款没有依据,关于质量赔偿问题鸿运公司可以在条件具备后另行向昌泰公司主张权利,据此,于2014年8月2日作出(2014)云商初字第0775号民事判决,判令鸿运公司支付昌泰公司货款409248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0月11日,常力公司起诉鸿运公司称,2011年7月前,常力公司出口到英国UREN公司的杂花蜂蜜,客户收货后发现包装桶内涂料大块脱落,造成蜂蜜污染,无法销售。由于鸿运公司生产的金属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常力公司蜂蜜污染,客户要求退货,并退回常力公司已收到的70%的货款,常力公司考虑到货物一旦退回,江苏省检验检疫部门就会加大处罚,常力公司会立即上黑名单,产品将无法再出口欧洲,损失是无法估量的。两害相权取其轻,常力公司只有做出损失UREN公司这样一个优质客户,不退货也不主张剩余30%货款的无奈选择,这样常力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就是这次出口的30%的货款63945美元(折合人民币409248元)。间接损失每年成交蜂蜜500-800吨,比直接损失还要大。考虑到双方已经有十几年的业务关系,且合作得比较愉快,2011年2月9日,常力公司给鸿运公司去了索赔函,鸿运公司的油漆供应商昌泰公司、三峡牌油漆的生产厂家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派人来常力公司协商处理。鸿运公司认可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认可常力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多次口头承诺愿意赔偿,说待与油漆供应商协商好赔偿数额后再来签订赔偿协议,原则上赔偿额不低于直接损失,但时至今日鸿运公司也没有与常力公司签订赔偿协议,更没有支付分文赔偿,为维护常力公司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鸿运公司赔偿出售的金属内涂料桶因质量问题给常力公司造成的损失80万元。鸿运公司辩称油漆桶确实因内壁涂料质量问题给常力公司造成了损失。愿意赔偿常力公司要求的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因油漆生产厂商不愿意赔偿给鸿运公司,所以鸿运公司不愿赔偿间接损失。常力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1、鸿运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向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内壁涂料脱落告知函》复印件,证明常力公司使用了鸿运公��的蜂蜜桶,鸿运公司认可有质量问题;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常力公司有出口资质;3、采购订单复印件,证明常力公司出口英国蜂蜜101.5吨,对方先付货款70%,30%余款质检后付款;4、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5张、证明蜂蜜出口申报日期为2011年5月9日,出口日期为2011年5月11日;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复印件,证明常力公司的蜂蜜于2011年5月份出口,海关已经退税;6、英国UREN公司索赔合同复印件,证明出口英国蜂蜜包装罐质量有问题,英国UREN公司要求常力公司赔偿损失68500美元;7、常力公司于2012年2月9日给鸿运公司的索赔函复印件,证明常力公司给鸿运公司去函要求索赔;8、金属内涂桶照片复印件两张,证明鸿运公司的桶存在质量问题。鸿运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称证据原件在鸿运公司处,认可常力公司存在直接损失409248元。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鸿运公司为常力公司提供内涂桶,应当保证其产品的质量。因鸿运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常力公司所造成的损失,鸿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给常力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对于常力公司的409248元的直接损失,鸿运公司认可,予以确认。对于间接损失的数额,因常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英国UREN公司每年的交易额,酌定支持间接损失20万元。该院遂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云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判令鸿运公司支付常力公司609248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上述证据原件,被告鸿运公司称原件丢失。2015年5月20日,鸿运公司将昌泰公司诉至法院��称昌泰公司长期向鸿运公司供应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峡牌油漆。2011年9月,鸿运公司告知昌泰公司,因油漆质量有问题,造成鸿运公司生产的蜂蜜包装桶内层涂料脱落,致使鸿运公司的多家客户损失。此后,常力公司起诉鸿运公司,要求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80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鸿运公司赔偿609248元,并负担诉讼费5900元。现在常力公司已不从鸿运公司处进货,以每年销售8000只桶,每只桶利润30元计算,造成鸿运公司每年24万元的间接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昌泰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615148元、间接经济损失20万元。昌泰公司辩称,鸿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油漆质量存在问题,在常力公司起诉鸿运公司一案中,该案双方当事人涉嫌恶意串通,常力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昌泰公司为鸿运公司供应的油漆存在质量问题,已经生效判决文书,即(2014)云商初字第0775号民事判决确认,对于昌泰公司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鸿运公司造成的损失,昌泰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关于直接损失,因油漆存在质量问题,致使鸿运公司赔偿了常力公司609248元,并负担了5900元诉讼费,该两项费用合计615148元,昌泰公司应当赔偿。关于间接损失,因鸿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损失的存在,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该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云商初字第0633号民事判决,判令昌泰公司赔偿鸿运公司615148元。昌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徐商终字第0552号民事裁定,按上诉人昌泰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鸿运公司2011��10月13日向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内壁涂料脱落告知函》、鸿运公司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现场勘查记录、昌泰公司与鸿运公司于2011年11月22日达成的内壁涂料质量问题补充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云商初字第0775号民事判决,能够证实昌泰公司供应给鸿运公司的油漆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鸿运公司为常力公司供应金属内涂桶,因油漆质量存在问题,内涂料大块脱落,造成常力公司蜂蜜污染,由此给常力公司造成的损失,鸿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损失数额问题,常力公司在(2014)云商初字第1357号案件中要求赔偿直接损失409248元、间接损失390752元,合计80万元。本院确认常力公司直接损失409248元,酌定间接损失20万元,判决鸿运公司赔偿609248元。第一,常力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所有证据,包括订购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英国UREN公司索赔合同等均系复印件。而在本案审理中,鸿运公司又称原件被其丢失。第二,常力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30%的货款,即人民币409248元的直接损失。第三,鸿运公司2011年10月13日向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内壁涂料脱落告知函》中载明“发往溧水转发英国1.0㎜蜂蜜桶已发现28只脱落”;昌泰公司与鸿运公司于2011年11月22日达成的内壁涂料质量问题补充协议补偿明细中载明“发往上海1.0㎜蜂蜜桶,缺陷数量21只,补偿金额2810元”、“发往莒县1.0㎜蜂蜜桶,缺陷数量225只,补偿金额33175元”、“南京溧水转发英国1.0㎜蜂蜜桶,缺陷数量28只,赔偿事宜待定”,由此对比,相同规格的蜂蜜桶,昌泰公司赔偿给鸿运公司的损失数额与常力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差距甚大。第四,常力公司主张间接损失,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综上,能够认定本院(2014)云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依据证据不足,导致内容错误。本院依据该错误的民事判决作出(2015)云商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判令昌泰公司赔偿鸿运公司615148元,损害了昌泰公司的民事权益,昌泰公司要求撤销(2014)云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遂判决:撤销本院(2014)云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鸿运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南京常力蜂业有限公司在(2014)云商初字第1357号案件中提供的证据,没有人要原件,加之上诉人单位拆迁,原件丢失。但被上诉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得到了(2014)云商初字第0775号生效判决的支持。采购订单证明30%货款后付。索赔合同证明英国UREN公司索赔68500美元(30%货款是63945美元)。一次出口213150美元,这不是主张间接损失的强有力的证据吗?请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昌泰公司答辩称:我们始终没有见过相关证据的原件,要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常力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云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是否错误、是否损害昌泰公司的民事权益。本院认为,常力公司主张其在与鸿运公司履行双方间���订的买卖合同过程中因鸿运公司供应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损失,为此诉至原审法院,但在该案审理中,常力公司提供的用以证明直接损失的证据均系复印件,其所主张的间接损失则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依据上述规定,常力公司在案件审理中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无法证实其损失客观存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依据不足,结果错误。该判决生效后,鸿运公司以此为据起诉昌泰公司赔偿其损失,得到法院的支持,客观上损害了昌泰公司民事权益,原审法院支持昌泰公司要求撤销该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的诉讼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鸿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鸿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李文武代理审判员  蔡青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