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红霞诉王书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洛阳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书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693号原告:张红霞,女,1970年6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建敏,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二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书强,男,约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霞与被告王书强及洛阳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书强、被告洛阳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霞撤回对被告王书强、被告洛阳宇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992元,由原告张红霞承担。审判员 朱春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