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催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潍坊旭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曾昭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旭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民催字第194号申请人潍坊旭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昭波,经理。申请人潍坊旭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80005393997384,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到期日为2016年3月17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招行潍坊分行奎文支行、出票人为临朐沂翠环保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朐县汇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潍坊旭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旭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庆胜审判员 宋春萍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力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