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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催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潍坊旭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曾昭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旭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民催字第194号申请人潍坊旭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昭波,经理。申请人潍坊旭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80005393997384,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到期日为2016年3月17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招行潍坊分行奎文支行、出票人为临朐沂翠环保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朐县汇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潍坊旭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旭格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庆胜审判员  宋春萍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力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