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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滦南县坨里镇常旺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陈继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坨里镇常旺庄村村民委员会,陈继潮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4民初877号原告:滦南县坨里镇常旺庄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滦南县坨里镇常旺庄村。法定代表人:赵俊波,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亚卿,滦南县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继潮,农民。原告滦南县坨里镇常旺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继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滦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宋宝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滦南县坨里镇常旺庄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王亚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继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度至2015年度,被告承包了村集体土地2亩,尚欠承包费6100元,经我方及代理人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为保护村集体的合法利益,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我村集体土地承包费6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没有缴纳土地承包费是因为家里盖房村里动员村民改厕所,我家花费一万多元改了以后,没用多久就被村里拆除了,造成了我的损失;还有就是我包地的价格高及国家应该给我的粮种补贴钱村里也没有给我。经审理查明,2009年度至2015年度,被告承包了滦南县坨里镇常旺庄村村集体土地2亩,尚欠承包费6100元,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在被告庭前提交的答辩状中,被告辩称,我这六年的承包费确实没交,其理由是我家盖新房后,村里动员我家改厕,装修花费一万多元,没用多久村里又给拆了,造成了损失;另有承包地粮种补贴村里没给我及我包地的价格高等事项村里没给我解决。但就上述事项不缴纳承包费被告未提供��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的答辩状、原告提交的催缴通知书、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的答辩承认了其未缴纳承包费的事实,但其辩称不缴纳的理由是其响应村里号召改造厕所对其造成了损失及包地价格高、承包地粮种补贴村里没有给付等事项村里没有给解决,就以上被告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如其有相关证据,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原、被告双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成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故原告方要求被告给付承包费人民币61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继潮给付原告滦南县坨里镇常旺庄村村民委员会人民币610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继潮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在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