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执民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舒立长、何卫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舒立长,何卫芬,汪泌,岑玛,赵华虎,岑旭强,蔡美蓉,宁波海曙宏远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孙红英。被执行人舒立长。被执行人何卫芬。被执行人汪泌。被执行人岑玛。被执行人赵华虎。被执行人岑旭强。被执行人蔡美蓉。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宏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舒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舒立长、何卫芬、汪泌、岑玛、赵华虎、岑旭强、蔡美蓉、宁波海曙宏远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舒立长、何卫芬、汪泌、岑玛、赵华虎、岑旭强、蔡美蓉、宁波海曙宏远建材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8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卢孟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