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财保80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郝津生与黄哲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津生,黄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财保80033号申请人郝津生被申请人黄哲申请人郝津生与被申请人黄哲因所有权确认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黄哲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20号楼×号楼×门×××号房产的产权手续,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20号楼4号楼1门4××号房产的产权手续;二、查封申请人郝津生名下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12号华纳豪园2-1-××××号,案外人孙宇名下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润家园2-1-××××号房产的产权手续。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