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肖伟与被告高军买卖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伟,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805号原告肖伟被告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伟与被告高军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高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的存款26700.00元予以冻结(银行卡号6228482129117670872)。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俊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国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