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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肖伟与被告高军买卖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伟,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805号原告肖伟被告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伟与被告高军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高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的存款26700.00元予以冻结(银行卡号6228482129117670872)。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俊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国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