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汪某、雍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雍某,朱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4刑初101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绰号“呼拉子”),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住所地本市雨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9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雍某(绰号“花姑娘”),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住所地本市雨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9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本市雨山区,住所地本市雨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9日被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雍某、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春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华斌、雍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汪某、雍某、朱某经共同商议后,在朱某经营的八三大院文海烟酒超市内摆放赌博机开设赌场。期间由被告人汪某、雍某共同出资购买“百事可乐”、“八仙过海”赌博机二台(共计12个基本操作单元),汪某单独出资购买“老虎机”一台,先后摆放在朱某经营的文海烟酒超市供他人赌博;被告人朱某负责日常上分等经营管理。三人之间按事先约定的利益分成。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以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起诉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汪某、雍某、朱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汪某、雍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朱某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雍某、朱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汪某、雍某与被告人朱某共同商议,在朱某经营的八三大院文海烟酒超市内摆放赌博机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汪某、雍某提供赌博机,被告人朱某提供场地、负责日常上分等经营管理,同时约定三人之间的利益分成。被告人汪某、雍某共同出资购买“百事可乐”、“八仙过海”赌博机二台(共计12个基本操作单元),汪某单独出资购买“老虎机”一台,先后摆放在朱某经营的文海烟酒超市供他人赌博。在开设赌场期间,三名被告人共获利人民币10000元,按照约定比例分成,汪某、雍某分别获利人民币3000元,朱某获利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均将非法获利退回公安机关。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在卷佐证;还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雍某、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雍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系自首;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二、被告人雍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三、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四、对三被告人退缴的非法获利款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文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德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