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永强与张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强,张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863号原告张永强,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天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强与被告张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张永强负担。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柏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