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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永强与张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强,张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863号原告张永强,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天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强与被告张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张永强负担。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柏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