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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218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