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218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佩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