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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湖南金信复合肥有限公司、湖南金联顺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湖南金信复合肥有限公司,湖南金联顺贸易有限公司,冷水江金富源碱业有限公司,潘冬钦,段向群,潘小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5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新城路23号。负责人钟赤球,该行行长。被告湖南金信复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禾青镇里福村。法定代表人潘冬钦。被告湖南金联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韶山北路39号维一星城2001-2005房。法定代表人潘存彰。被告冷水江金富源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柳溪居委会一组。法定代表人刘国清。被告潘冬钦,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禾青镇建筑公司1栋502号。身份证号码:43250219701014175X。被告段向群,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禾青镇杨坪村12组039号。身份证号码:432502196711111719。被告潘小云,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禾青镇杨坪村12组039号。身份证号码:432502196901141740。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以下简称“冷水江工行”)与被告湖南金信复合肥有限公司、湖南金联顺贸易有限公司、冷水江金富源碱业有限公司、潘冬钦、段向群、潘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工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湖南金信复合肥有限公司、湖南金联顺贸易有限公司、冷水江金富源碱业有限公司、潘冬钦、段向群、潘小云的银行存款3246万元或者保全其价值3246万元的其他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工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金信复合肥有限公司、湖南金联顺贸易有限公司、冷水江金富源碱业有限公司、潘冬钦、段向群、潘小云、的银行存款3246万元或者保全其价值3246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廖淑娴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人民陪审员  杨友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章露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