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101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兵1101民初120号原告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号恒昌大厦1栋B单元9-B4室。法定代表人李利剑。委托代理人李大山,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婧,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13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由原告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丽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蕴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