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民终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某、饶某某与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饶某某,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终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某某,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53号。法定代表人刘小红,系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黄某、饶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黄某、饶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上诉人黄某、饶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黄某、饶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依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辉代理审判员 李 萍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燕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