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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潍坊三联家电有限公司、车向前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三联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5民催7号申请人潍坊三联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向前,董事长。申请人潍坊三联家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8663721,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到期日为2016年3月18日,票面金额为150000元,付款行潍坊银行纺织品市场支行、出票人为潍坊三联家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持票人为潍坊三联家电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三联家电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庆胜审判员  宋春萍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力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