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潍坊三联家电有限公司、车向前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三联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5民催7号申请人潍坊三联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向前,董事长。申请人潍坊三联家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8663721,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到期日为2016年3月18日,票面金额为150000元,付款行潍坊银行纺织品市场支行、出票人为潍坊三联家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持票人为潍坊三联家电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三联家电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庆胜审判员 宋春萍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力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