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6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某甲、王某某与申某乙、陈某某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甲,王某某,申某乙,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6执145号申请执行人申某甲,男,汉族,1950年6月6日生,黎城县黄崖洞镇人,务农。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55年7月15日生,黎城县黄崖洞镇人,务农。被执行人申某乙,女,汉族,1982年7月15日生,黎城县黄崖洞镇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82年7月22日生,黎城县西井镇五十亩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黎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申某乙、陈某某���收入或银行存款6186元;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凯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