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9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9民初68号原告温某某,女,住岢岚县。被告苗某某,男,住岢岚县。原告温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温某某与被告苗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3年10月举行婚礼,2010年2月补领结婚证,婚后抱养了女儿苗某甲,今年7岁。由于我是二婚,经被告的外甥介绍认识后结婚,但被告不把我当一个妻子看待,连必要的生活所需费用也不给,家里有多少钱我也不知道也不给我,还经常打骂我,最近打完我后,我离家回了娘家居住,以前我为了孩子一直忍耐,被告有虐待和暴力倾向,使夫妻感情破裂,我只好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我抚养,依法分割婚后农业收入和被告打工收入的生活剩余部分。被告苗某某辩称,原告在五寨打工,经我外甥介绍,2005年6月我把她带回家,把她领回来后,她手脚全是冻疮,我给她看病及妇科病做手术花了一万多元。后来补办了结婚登记,抱养了一个女儿。孩子五岁上学时,我们进来城居住,原告不识字,听信别人的煽骗,要外出打工,她连打工的天数也记不住,我在外打工,让她在家看孩子,她不干。原告经常晚上出去,我问她出去干什么,她说外面有人了,我气不过,就打了她几拳。我动手打人是不对,以前我从来也没打过她。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且我们一起生活了十几年了,不容易,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6月举行婚礼,2010年3月23日补领结婚证,原告是二婚。婚后二人于2009年4月19日抱养女儿苗某甲,婚后原、被告在李家沟乡石佛河村务农。直到女儿五岁,夫妻二人带孩子进城上学,并在城内租房居住。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存款,被告称有三万元债务,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今年3月15日被告苗某某动手打了原告,原告离家出走,并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女儿,分割婚后农业收入和被告打工收入的生活剩余部分。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石佛河村委证明、证人张保成等证明材料在案,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后生活和谐,并育有一女儿,原告温某某虽是二婚,但是被告苗某某对待家庭认真负责,对女儿关心爱护尽到了一个丈夫与父亲的责任,并无暴力倾向,二人虽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苗某某在争吵后动手打了原告温某某,被告苗某某在庭上也承认了打人不对的错误,这些琐事并不能动摇牢固的婚姻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及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夫妻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对于原告温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温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继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翠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