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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法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徐园生、郑余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园生,郑余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法执字第00008号申请���行人徐园生被执行人郑余照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执行徐园生申请郑余照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贵民一初字第517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郑余照应支付申请人徐园生案款10582.0元,承担执行费1487.3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582.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郑余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贵法执字第000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星 关注公众号“”